{{ $t('FEZ001') }} 衛生組長 張家鳳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(下稱疾管署)114年7月7日疾管防字第1140200658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次修正旨揭指引第3章第1節平時防治措施之衛教宣導,增列辦理仲介業務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(下稱仲介)相關衛教宣導事項,內容摘要如下:
(一)對外籍移工及其雇主與仲介衛教宣導認識登革熱/屈公病及其預防方法。
(二)仲介及雇主應觀察東南亞入境之外籍移工健康情形至少2週,如有疑似病例,無論該移工是否已取得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資格,均應主動協助就醫。
(三)仲介及雇主應分別就其負責之外籍移工住宿場所,加強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及環境容器管理等防治工作。
(四)仲介及雇主應配合必要之防治措施,如有未善盡責任之情形,請勞動局視情節依就業服務法查處。
三、旨揭指引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(https://www.cdc.gov.tw/Disease/Index)傳染病與防疫專題/傳染病介紹/第二類法定傳染病/登革熱及屈公病之重要https://www.cdc.gov. tw指引及教材項下,請逕行下載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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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7-1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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